强化“申报即担责”!IPO现场检查规定迎修订,检查后申请撤回将面临更严制度约束

日期:2023-11-14 19:31:30 / 人气:210

出台了《银行业保险机构刑事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明确董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的最终责任。
11月10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体来看,《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完善了案件风险防控的组织架构,健全了体制机制,全面加强了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坚决遏制银行业保险机构刑事案件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主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刑事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前移刑事案件风险防控门槛,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风险防控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办法》的主要内容由五章四十条组成。在职责分工方面,主要规范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部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刑事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和任务。
其中,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的总监(经理)将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的最终责任。监事会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的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的执行。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是职责范围内案件风险防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处置工作,对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管理,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相关问题的整改。
《办法》第三章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刑事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建立涵盖案件风险排查处置、员工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全链条防控体系。
其中特别提到,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个人原因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职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经营特点,充分识别案件风险点在重点领域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台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安防、保险展业、保险理赔等领域。
第四章主要涉及监督管理,规范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刑事案件风险防控实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
比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通过风险提示、专题沟通、监管谈话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适时开展风险排查或现场检查。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恒达娱乐




现在致电 5243865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COPYRIGHT 恒达娱乐 版权所有